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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鉴•法治护航│网购沙发成分虚标,商家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5-10-11 17:37:04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

本栏目将精选典型投诉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不再迷茫,也让商家深刻认识到质量管理的严肃性与重要性。质量无小事,法治护民生。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栏目内容,积极反馈问题,共同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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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为消费者带来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也潜藏着一定的交易风险。当购买的沙发出现货不对板、材质成分与宣传不符、实物与图片差异显著等问题时,消费者能否依据相关法律,以涉嫌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消费者张女士向我会反映,她于2025年8月4日在某平台上花费6868元购买了一款布艺沙发。8月20日商家送货上门并完成安装。使用十天后,张女士发现沙发出现塌陷问题,拉开沙发拉链查看内部材质时,发现实际用料与商家图片宣传的“北欧松木”等内容完全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张女士随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然而,她收到短信回复称:“经核实,该订单为跨境订单,店铺主体位于境外,不在管辖范围内,不予立案。”张女士转而向平台客服投诉,但平台方未予积极处理。无奈,张女士向我会寻求帮助。经我会积极联系,最终商家承担运费并办理了退货退款。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认为,电商出售给张女士的沙发并非北欧松木,与其宣传、承诺的不一致,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温馨提示:

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务必保持警惕,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仔细审阅商品详情页信息,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快递单号等相关证据。如发生消费纠纷,应首先尝试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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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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