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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推荐│毕井泉:打击食品制假售假,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12-22 16:51:48

       编者按 为进一步把握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时了解国内外质量建设的前沿观点,我会微信公众号即日起开设“观点推荐”专栏,分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关于质量建设的新观点、新论述,以飨读者,欢迎关注。

 近日,中国食品与健康智库论坛在海南博鳌举办。本次论坛作为2023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新华社瞭望周刊社、瞭望智库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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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 毕井泉在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

1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但仍面临很多挑战

“人们在吃饱之后,开始关注吃得更好、吃得更健康、吃得更安全。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食品工业、餐饮业的发展,人民对食品安全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毕井泉表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有明显好转,但食品安全基础仍较为脆弱,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现有2亿多农户,大多是分散经营,要让所有农民都规范使用农药兽药很不容易。全国1600多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大部分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还有数量众多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参差不齐,食品安全仍面临很多挑战。”毕井泉说。

首先是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外出就餐越来越多,在网上下单购买外卖食品的数量越来越多,餐饮业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为关注的领域。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采购食品原料的风险、加工制作过程污染的风险以及加工制作后的暴露风险。外卖食品还存在送货过程中掺入非食用物质的风险。为防范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长期以来,监管部门针对餐饮卫生环境问题推出明厨亮灶的要求,把餐饮企业加工过程置于消费者监督之下。对于外卖食品,监管部门明确未取得实体店资质的企业不得加工制作外卖食品。

其次是加工业的食品安全。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消费者吃的是别人生产的产品,就产生对购买的产品是否放心的问题。食品产业是良心产业,食品从业人员要有良心。但是不能仅靠良心,还要通过法律规范惩戒不讲良心的“坏人”。所以食品不能制假,不能掺假,不能贴假商标。其中,贴假商标是更为恶劣、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了防止食品加工过程污染等风险,食品安全法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要求企业对所有存在风险的环节都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来保证食品安全。这种认证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系统管理的理念已逐步为食品生产企业所接受。

再次是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食用农产品主要是指以农产品形式出现的用于食品原料或直接食用的产品,食品安全法将其定义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种植业的蔬菜水果,养殖业家畜类的肉禽蛋奶。对这类产品,人们关心的主要是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以及环境污染物向食品的迁移,包括土地中的重金属和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等向食品的迁移。

“上述这三个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带有战略性意义的任务,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长期努力。随着现代化的推进,随着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必将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毕井泉说。

2

制售侵权假冒食品不仅关乎公众安全和健康,更是涉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

在主旨演讲中,毕井泉重点谈到了食品安全领域打击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的问题。

“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问题,既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毕井泉说。

他介绍,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国务院就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2004年,国务院开始起草食品安全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食品安全法,加大惩处力度,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整合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建立全国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18年成立市场监管总局,推进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加强基层监管力量。食品安全的形势总体上有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明显增强。但是食品领域掺杂使假、贴假商标等行为,依然屡禁不绝。特别是个别高校食堂饭菜中吃出不应该有的异物,而相关机构敷衍、搪塞的态度,更是引发全社会的愤怒。

在他看来,制售侵权假冒食品既是一个涉及公众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贴假商标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品牌是企业信誉的象征。一个为公众所知的品牌是企业多年积累起来的,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的信任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品牌也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所以,贴假商标是对商标所有者财产权的侵犯,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危害,既要看到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商标持有人财产权的侵犯,更要看到其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对鼓励创新氛围的破坏,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破坏。

“靠假冒伪劣能够成功,谁还辛辛苦苦去做创新,做精品,做质量?我们倡导工匠精神,倡导质量是设计出来的、是制造出来的理念,我们强调要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但如果假冒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如果企业品牌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我们这些宏伟目标和良好愿望都只能是空话。”毕井泉表示。

3

法律制度漏洞和执法体制有效性不足,难以形成对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震慑

在对食品药品造假掺假、贴假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追责方面,毕井泉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执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足。

毕井泉介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刑法对售卖假货者和有毒有害食品者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五万元涉案数额、明知、造成严重后果等三个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对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的判定标准更高,技术要求更高,非经检验难以证明有毒有害,因此难度也更大,而且把有毒有害食品罪、假药劣药罪、伪劣产品罪分开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伪劣产品罪比有毒有害食品罪要轻一些。此外,我国法律总体上是以后果论罪,而且门槛较高。

从法律执行层面看,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由地方政府分级负责,且所有犯罪调查,须由行政机关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从执法现状层面看,“因为有涉案数额五万元、明知(即知假售假)、造成严重后果等入刑条件,很难追究造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毕井泉表示。

我们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地方政府事权,执法人员与当地企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发现重大违法行为都要第一时间给当地领导报告。出于地方就业、税收、经济增长诸多考虑,尤其是避免引起舆情炒作,大多会要求严格执法,妥善处理,努力保持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执法与刑事机关犯罪侦查的衔接,也存在诸多问题。二者之间,证据标准不同,调查程序不同,对案件判断不同,有的案件行政机关不愿意移交,也有的案件愿意移交但交不出去。

“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售卖有毒有害食品、造假掺假食品、贴假商标食品以及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很难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的销售者、运输者大多是交点罚款结案,难以形成对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震慑。整个社会对造假掺假贴假商标等违法行为,也都见怪不怪,麻木不仁了。”毕井泉说。

在他看来,这一现状与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是格格不入的。所以,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研究执法体制的有效性,包括防范地方利益冲突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融合问题。

4

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真正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对此,不少人担忧,“售假入刑”会不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会不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会不会法不责众、造成法律无法执行?

“人们存在很多顾虑,其实大可不必。”毕井泉表示。

在他看来,售假入刑不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相反,打击售假、运假,会为正规的品牌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会激发企业塑造品牌、珍惜品牌,提高产品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售假入刑也不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售假欺骗消费者,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购买正规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有保证,售后有维护,投诉有回应,恰恰是对消费者利益更好的维护。

售假入刑更不会因法不责众,造成法律无法执行。一个现实的例子是酒驾入刑,开始也有人担心。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代驾已经发展出一个新的产业。而且,酒喝得少了,人们身体更健康了。直接售假入刑,没有人敢于给造假者运输、销售产品,造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必然大幅度减少,假冒产品一定会销声匿迹。

“我们要把食品造假掺假和贴假商标等危害公众健康、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提高到危害公众利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危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毕井泉认为,只有对涉及食品安全和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运输、销售、发货者均按行为论罪,取消数额、动机、后果等前提条件,斩断食品药品造假、掺假、贴假商标等违法犯罪的链条,通过运输者、销售者找到生产者,彻底铲除造假掺假食品的黑窝点,才能真正营造一个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才能真正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毕井泉在中国食品与健康智库论坛发表的主旨演讲,选自《瞭望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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