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万里行3·15主题活动举办 聚焦“反内卷 立优质 创新质 赢未来”
编者按:为释放银发消费需求,提升老年群体的消费体验与维权能力,推动银发经济健康发展,我会于今年全面启动“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专项行动。行动以营造老年友好型消费环境为核心,开通老年人消费投诉快速处理通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涉老消费侵权线索,着力推动解决老年朋友关心的质量与消费方面的“关键小事”。我会投诉办公室将在...
时间:2026-03-19浏览:57次
发布时间:2026-08-28 15:31:12
编者按:为释放银发消费需求,提升老年群体的消费体验与维权能力,推动银发经济健康发展,我会于今年全面启动“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专项行动。行动以营造老年友好型消费环境为核心,开通老年人消费投诉快速处理通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涉老消费侵权线索,着力推动解决老年朋友关心的质量与消费方面的“关键小事”。
我会投诉办公室将在官方微信、网站平台同步开设“守护银发消费·以‘案’说法”专栏。专栏将精选具有代表性的消费投诉案例,邀请专业律师深入剖析,通过“一案一解读”的方式,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维权知识。我们希望通过真实案例的警示和法律条款的讲解,既对经营者形成监督与提醒,也为广大银发消费者提供实用的维权指南,切实增强老年群体的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敬请持续
关注。

一段短视频、几句“神医”话术,普通糖果被包装成“治三高”的灵丹妙药。72岁的苏女士花费2680元,换来的却是一箱高血糖患者不宜食用的糖果。这不仅仅是忽悠,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消费欺诈。
近日,我会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72岁老人苏女士的投诉。今年3月27日,苏女士刷到一条养生讲座直播视频。视频中,一名自称中医专家的刘某宣称“细胞营养调理”产品可治疗“三高”,有降糖降压的功效,并声称该产品含维生素B族,效果神奇,“吃1粒顶好几天”。苏女士是“三高”人群,日常靠保健品调理,不愿长期服药,看到视频后便关注了刘某的个人微信公众号。连续观看了几天《健康活百岁》视频课后,苏女士信以为真,下单购买了该产品。3月31日快递送货上门,她货到付款2680元(共12盒)。拆开包裹后苏女士傻了眼——产品包装上赫然标注产品类别为“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配料表全是果糖、麦芽糖等成分,适宜人群为“运动人群”,这类糖果她根本不能食用。她随即试图联系商家,却发现快递单上的地址和电话已被涂黑,微信也被拉黑,此前关注的微信公众号也已无法访问、内容全部清空。经相关部门核实,答复为“该产品为普通糖果,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属于保健食品。”由于无法获取商家的真实名称和联系方式,苏女士一时间竟不知该向谁维权。她平时注重养生,又不想给儿女添麻烦,常收听各类保健课程,这次被骗后甚至不敢让家人知晓。无奈,苏女士向我会投诉。经我会积极联系,很快商家安排快递上门取件,并全额退还了2680元货款。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指出,本案中刘姓“中医专家”通过短视频宣称“细胞营养调理能治三高”“1粒顶好几天”等,实质上是将普通食品(果糖、麦芽糖类糖果)故意包装成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神药”。该行为同时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多项禁止性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涉案产品本质是果糖、麦芽糖类糖果,属于普通食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1粒顶好几天”“能治三高”等话术均属违法宣传。未取得“蓝帽子”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或治疗功效。即便是正规保健食品,广告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必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虽然苏女士已拿回货款,但若能提供商家虚假宣传的完整证据(视频录屏、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据等),仍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商家的虚假广告行为,避免更多老年人受骗。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温馨提示:
针对此类骗局,我会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购买前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验是否具备“蓝帽子”专用标志及批准文号。身体不适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遵医嘱用药,别轻信直播或讲座宣传延误治疗。若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录屏、截图、快递单等)向相关部门维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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