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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银发消费•以“案”说法│电动三轮车电池出问题,整车厂和配套厂互相“踢皮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4-30 11:03:52

编者按:为释放银发消费需求,提升老年群体的消费体验与维权能力,推动银发经济健康发展,我会于今年全面启动“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专项行动。行动以营造老年友好型消费环境为核心,开通老年人消费投诉快速处理通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涉老消费侵权线索,着力推动解决老年朋友关心的质量与消费方面的“关键小事”。

我会投诉办公室将在官方微信、网站平台同步开设“守护银发消费·以‘案’说法”专栏。专栏将精选具有代表性的消费投诉案例,邀请专业律师深入剖析,通过“一案一解读”的方式,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维权知识。我们希望通过真实案例的警示和法律条款的讲解,既对经营者形成监督与提醒,也为广大银发消费者提供实用的维权指南,切实增强老年群体的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敬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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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动三轮车等行业,整车厂与配套厂之间构成典型的主机与配套协作关系。双方常因产品质量与售后责任归属问题相互推诿,进而引发消费纠纷。

     近期,我会接到辽宁省盘锦市老人王先生的投诉。他于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台广州某品牌的电动三轮车,质保期为一年。今年3月,他发现车辆电池鼓包,无法继续使用,遂向电动三轮车生产厂家反映,厂家却让他直接联系电池配套厂处理。王先生随后联系上电池配套厂的代理商及售后经理,要求免费更换新电池,但电池配套厂以“属人为使用问题”为由拒绝免费更换,只同意更换旧的周转电池。若想换全新品牌电池,则需自费两千多元。代理商和配套厂均不愿承担该笔费用,反而让王先生再去找电动三轮车生产厂家解决,双方互相推诿,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理。王先生表示,自己已有20多年使用电动三轮车的经验,不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电池鼓包应属产品质量缺陷。在质保期内被拒绝履行“三包”责任,王先生遂向我会进行投诉。经我会积极联系,最终厂家为他免费更换了全新的品牌电池。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指出,整车厂或销售方以“配套厂的问题”为由进行推诿,违反《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电池在质保期内出现鼓包,属于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整车厂家)依法负有首要的“三包”责任(修理、更换、退货),其让消费者自行联系电池配套厂的行为是违法的。电池配套厂作为生产者,亦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但其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内部追偿问题,不能对抗消费者的求偿权。因此,整车厂作为面向消费者的第一责任人,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必须首先承担责任、履行售后及“三包”义务,不得以“配件有问题”为由拒绝。

本案中,王先生与电动三轮车经销商之间成立的是整车买卖合同,他购买的是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品牌电动三轮车,而非散装零部件。整车厂应对外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对内则可根据“过错认定+合同约定+鉴定结果”的方式追溯责任。若双方有书面采购或技术协议,则按协议执行;若无协议,则依据行业标准与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整车厂对外赔偿后,可向存在过错的配套厂全额追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过错比例分担。需强调的是,整车厂与电池供应商之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其内部法律关系,不得以此对抗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所提出的合法权益主张。

温馨提示:

整车厂或销售商与配套厂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应由消费者“买单”。对此,我会建议消费者当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只需向销售者或整车生产企业反映,并要求其履行“三包”服务。注意保留好购车发票、“三包”凭证、维修记录、故障照片或视频、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若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相关必要费用也应由经营者承担。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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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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