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万里行”助力四川质量强企强链强县专题活动举行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本栏目...
时间:2024-10-25浏览:246次
发布时间:2025-11-28 15:22:33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
本栏目将精选典型投诉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不再迷茫,也让商家深刻认识到质量管理的严肃性与重要性。质量无小事,法治护民生。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栏目内容,积极反馈问题,共同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人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室内空气质量的优劣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然而,当消费者购买的家具出现“异味刺鼻”、“甲醛超标”等问题时,退货维权之路往往充满艰辛。
近日,我会收到来自河北雄安新区薛先生的投诉。2025年10月19日,薛先生通过某平台以1900元购买了一套乌金木实木书柜。商家虽承诺七日送达,实际配送却延迟近一个月。待安装人员组装完毕,薛先生发现书柜不仅柜门存在质量瑕疵,更散发出浓烈刺鼻的异味。即便经过多日通风,气味依然未能消散。薛先生说,该产品的实际情况与商品详情页面中“进口乌金木材质、品牌环保油漆、无异味、安全无忧”的宣传严重不符,他怀疑书柜甲醛超标,材质环保不达标。考虑到家中有老人小孩,其健康可能受到威胁,薛先生立即向商家及平台提交了退货申请,但遭到拒绝,理由竟是“产品已安装,影响二次销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先生遂向我会寻求帮助。经我会积极沟通,商家最终办理退货退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分析指出,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规定,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限值为每立方米0.6毫克。消费者若怀疑家具甲醛超标,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并清晰标注超标数值及污染源关联性至关重要。随后,消费者可主动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承担检测费用,并依法提出退货、换货或赔偿等合理诉求。
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若协商未果,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关键在于举证甲醛超标与涉案家具质量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刘潇律师呼吁相关生产厂商,应正视产品环保质量问题,不断提升生产标准与自我约束能力,切实满足消费者对于“健康安全”家具的核心诉求。
温馨提示: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郑重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家具时,优先选择带有国家3C认证标志、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仔细查验商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检测报告。务必妥善保管购买合同、发票、产品宣传页面等关键凭证,特别是商家关于“零甲醛”、“无异味”等明确承诺的证据。若发现家具有异味等疑似甲醛超标情况,应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并立即采取通风换气、使用空气净化设备等措施,以降低室内空气污染,保障居家安全。当合法权益受损时,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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