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万里行3·15主题活动在京举办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本栏目...
时间:2025-03-19浏览:16次
发布时间:2025-11-24 15:40:07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
本栏目将精选典型投诉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不再迷茫,也让商家深刻认识到质量管理的严肃性与重要性。质量无小事,法治护民生。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栏目内容,积极反馈问题,共同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选择居家健身。室内划船机、跑步机、动感单车等健身器械,成为不少家庭的“标配”。然而,个别健身器械频发故障、售后维修困难,成为困扰消费者的烦心事。
近日,黑龙江省虎林市的彦女士向我会投诉称,她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某交易平台花费225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划船机,产品标注的保修期为一年。在短短六个月内,该划船机先后出现五次故障,上门维修多达八次,期间更换了五个主要配件,累计维修耗时超过半年。彦女士反映,每次报修后,商家需先联系厂方技术员,再由技术员将信息转发至全国维修微信群,由维修师傅“抢单”后与她联系。随后,维修师傅采购配件,待配件到货才能预约上门维修。其中两次因师傅买错配件,不仅严重延误维修时间,服务态度也令人不满。彦女士还发现,其所在地区并无该品牌设立的正规维修网点,售后保障形同虚设。鉴于产品质量问题频发且维修体验较差,彦女士坚决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虽同意退货,却要求她承担高额折旧费。在彦女士向我会求助后,经积极沟通,商家最终在收取合理折旧费后,向她退款1470元,问题得以解决。
面对市场上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的健身器械,消费者应如何规避风险、放心选购?
律师说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韩佳律师指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应具备应有使用性能,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涉案划船机短期多次故障,明显不符合产品使用性能标准,生产者与销售者须承担质量责任。即使室内健身器械未纳入国家强制“三包”目录,消费者仍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主张权利,要求商家修理、更换或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维修时间不计入质保期,更换产品后质保期重新计算。涉案商家未设正规维修点,采用“微信群抢单”等非规范维修方式,导致效率低下、服务不佳,属未全面履行售后义务,应承担责任。维修人员购错配件所致延误,责任也应由商家承担,不可转嫁消费者。
室内健身器械市场快速发展,质量管控与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需同步加强。商家应严守质量底线,依法履行售后义务,共建健康消费环境;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善用法律保护权益。此案的妥善处理,既彰显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为行业合规提供参照,有助于推动健身器械市场规范发展。
温馨提示:
为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风险,我会建议消费者首先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优选具备资质的实体店或官方授权网店,此类渠道通常能提供更完善的售后服务与质量保障。其次要仔细核查产品信息,认真查看产品标识与检测报告,优先选择知名品牌、通过权威认证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重点关注电气安全、机械强度及结构稳定性等关键指标。最后要明确售后保障细节,购买时务必确认质保范围、期限及维修服务流程,并妥善保存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材料,为日后维权提供有力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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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6浏览:4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