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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鉴•法治护航│“稳赚不赔”实为诱饵,付费荐股暗藏陷阱

发布时间:2025-08-15 09:25:39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

本栏目将精选典型投诉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不再迷茫,也让商家深刻认识到质量管理的严肃性与重要性。质量无小事,法治护民生。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栏目内容,积极反馈问题,共同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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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活跃背景下,部分机构利用直播、微信等线上平台荐股拓展客源,但投资者跟从操作导致资金被套亏损的情况频现。

近期,我会接到北京老年投资者孙女士的投诉。据其反映,2025年2月孙女士接到某投资公司电话推销,业务员以“高胜率荐股”“稳赚不赔”等话术诱导,承诺“专家带领操作20支黑马股”。孙女士支付9.8万元签订半年服务合同。随后公司通过“直播+录播”内部学习培训、企业微信群、专家直播等渠道持续推送股票分析及涨停截图,但孙女士按推荐操作后买入即跌,现金被套超20万元,累计亏损3万余元。她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且部分业务员无执业资格,多次要求退款均被推诿。无奈之下,孙女士选择向我会投诉。经我会积极联系,最终孙女士收到了9.8万元退款。

 律师说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韩佳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本案中,该机构业务人员在未具备相关从业条件的情况下便开展荐股服务,这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从业资质的硬性要求。更严重的是,其以“稳赚不赔”等话术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缴纳了高额服务费,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类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当前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业乱象,也凸显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的监管执法以及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范经营;同时,要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共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证券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温馨提示:

股票投资有风险,我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投资者,警惕承诺“稳赚不赔”、“高收益”、“内幕消息”的陷阱。投资前,首先要查证资质身份,核实机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其次要审慎签约辨软件。细查合同条款(警惕霸王条款、模糊风险),通过官方应用商店下载正规券商APP,切勿点击安装私人或陌生渠道发送的所谓“内部版”、“山寨版”APP链接。最后要严控资金安全。拒绝向私人账户转账,核实收款账户与合法机构是否一致。需特别提醒的是,在未充分了解荐股服务的真实价值、可靠性及潜在风险之前,切勿轻易支付高额服务费或进行大额的股票交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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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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