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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说法│托运行李箱出现损坏 该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3-11-10 10:52:38

编者按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会官网官微即日起围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开设“投诉维权•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学会一条法规,掌握一个“武器”,给厂家商家一个提醒和忠告,给消费者一个温馨提示,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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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具有安全、快捷及服务上的优势,眼下,乘飞机出行已成为一种常态,特别是节庆假期,民航出行需求更是旺盛。消费者飞行热度的不断攀升,引发的托运行李箱被划痕摔坏开裂或丢失的纠纷也不少。

近期,我会接到北京消费者万女士的投诉,称今年9月26日她乘坐某航空公司飞机从北京飞往长沙,抵达长沙时发现托运的行李箱体有很多划痕、磕碰,并出现了拉杆松动等问题。万女士立即找到航空公司柜台,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要求对价值5000多元的行李箱进行赔偿,但获得的答复是只能赔偿200元。万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向我会投诉。经我会与航空公司客服联系,最终赔偿万女士400元,并对行李箱进行维修保养。

近年来,许多选择飞机出行的消费者,在托运行李箱上都有过与万女士类似的经历。不管托运的行李箱价值多少,也不管损坏有多严重,都很难获得航空公司照价赔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律师说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韩佳律师认为,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七)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如果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造成损坏,国内航线旅客可依据上述规定按照运输总条件中明确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

韩佳律师提示,旅客提出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

       温馨提示:

      针对航空公司行李箱托运被损坏的赔偿现状,我会建议消费者,在物品托运前最好拍照或视频留证,在办理托运前可将行李箱自行捆绑或在机场包装处理,以防止破损。抵达目的地取到行李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应立即在机场内拍照或视频,并前往航空公司行李柜台处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的,旅客或者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旅客或者收货人未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以及数量要求;(二)免费行李额;(三)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四)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五)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者运输小动物的种类及相关要求;(六)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七)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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