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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质量维权典型案例│出租车变“拼车”,乘客如何说不?

发布时间:2026-03-19 15:39:33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强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是全会围绕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对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消费环境提出的明确任务。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今起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为推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信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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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返乡、探亲、出游多重客流叠加,各大车站、商圈、景区周边的出租车供不应求。然而,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拼客、不打表、一口价等问题频发,引发消费者投诉。

近期,我会接到北京市消费者喻先生的投诉。他反映,2026年2月23日,在老家湖南浏阳市中心乘坐一辆牌号为湘AXL**8的出租车,从花炮大道前往碧桂园小区,途中行经天虹购物中心时,驾驶员未征得其同意,先后两次违规搭载其他乘客,且不打表、随意要价。喻先生当场提出异议,驾驶员却称“两人都顺路,不影响行程”。到达目的地后,喻先生只得先行付款下车。事后经了解,该车还存在绕路多收费问题。原本“独享”的打车服务,变成了被迫接受拼车和绕路,不仅多花冤枉钱,还耽误了时间。喻先生向我会投诉后,经积极协调,出租车运营公司已按公司规定对涉事驾驶员作出处理,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巡游出租汽车违规营运引发的服务质量纠纷。部分驾驶员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擅自拼客、绕道、一口价等行为,不仅侵害乘客合法权益,也损害行业形象和城市交通秩序。对此,乘客有权拒绝并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拼车服务。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属于违规行为。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请求减收票款或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强制拼车,使乘客原本独享的空间变为与他人共享,构成“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如遇此类情况,乘客可拒绝上车,注意保留证据,事后向平台或相关部门投诉。

温馨提示:

我会提醒广大乘客,乘坐出租车时,驾驶员如欲拼客,应事先征得乘客同意。若乘客不同意,驾驶员不得强行拼车。如遇驾驶员未经允许强行拼客、不打表、乱收费等情况,请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车牌号、驾驶员信息、乘车时间地点、支付记录等),拨打当地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或向出租车公司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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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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