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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本栏目...
时间:2023-07-04浏览:33次
发布时间:2026-01-23 17:13:42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
本栏目将精选典型投诉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不再迷茫,也让商家深刻认识到质量管理的严肃性与重要性。质量无小事,法治护民生。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栏目内容,积极反馈问题,共同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数字消费新业态,已跃升为主流消费模式,翡翠玉石珠宝类直播间亦成为众多消费者选购高值商品的重要渠道。然而,行业鱼龙混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近期,我会受理北京市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2025年8月8日,张先生在某平台直播间以3872元购得一只标称“天然A货翡翠”的手镯,直播间主播及商品详情页均明确承诺其为天然A货。收货后,张先生对商品真伪存疑,遂委托具备CMA、CNAS双资质的中首检珠宝检测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漂白、充填、染色处理)”,即行业俗称的“B货翡翠”,绝非天然A货。
张先生持鉴定报告向平台及商家反馈,二者均不予认可。平台要求复检,并指定其送至同样具备CMA/CNAS资质的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测中心(NGTC)复核。复检结果仍确认为“翡翠(处理)手镯(染色、漂白、充填处理)”,系非天然A货。更令张先生愤慨的是,该商家注册地系虚假申报,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嫌恶意欺诈。经我会积极联系,最终平台退货退款并进行了赔偿。
律师说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韩佳律师认为,本案系直播带货场景下珠宝类消费欺诈的典型。商家将经化学处理的“B货翡翠”虚标为“天然A货翡翠”,并伪造注册地信息,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据此,消费者张先生依法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可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3872元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1616元。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履行对入驻商家资质信息的必要审核义务,存在监管疏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无法提供商家真实有效信息,更须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在此,提醒商家需严守合规经营底线,不得虚构信息、以假充真,平台应强化入驻审核与直播内容监管。
温馨提示:
对此,我会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间选购高价玉石珠宝时,务必做到“四必查、一复检、全留痕”。四必查:查资质,要求商家提供由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可在线验证真伪的鉴定证书,核对CMA、CNAS、ilac-MRA等认证标识;查主体,核实商家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真实性,警惕注册地异常、频繁变更店名的商家;查描述,对“祖传老料”“工厂直销”“限时捡漏”等营销话术保持高度警惕,谨防虚假优惠;查展示,注意观察直播间是否使用强光冷色调滤镜刻意掩盖玉石棉絮、裂纹等天然瑕疵,营造过度通透假象;一复检:线下复检,如有必要,建议在收货后7日内委托本地具备双C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全留痕:保存完整直播录屏、聊天截图、支付凭证、商品页面、快递单据等证据链,确保维权有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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