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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鉴•法治护航│警惕社交平台“山寨”维修陷阱

发布时间:2025-10-24 15:11:31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

本栏目将精选典型投诉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不再迷茫,也让商家深刻认识到质量管理的严肃性与重要性。质量无小事,法治护民生。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栏目内容,积极反馈问题,共同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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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交APP凭借“信任”与“分享”属性,深刻改变了许多年轻人的消费模式。从这些平台获取信息,已成为他们日常决策的重要一环——无论是选购新品,还是解决生活难题,“搜一下”测评与攻略,几乎成了标准动作。然而,这股信任背后,有时却暗藏风险,消费者很可能遭遇“空壳公司”伪装的冒牌账号。

近期,我会收到北京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2025年10月7日,她在某社交APP上看到一则防水维修广告视频,因家中卫生间漏水,出于对平台的信任,选择了一家看似正规的“全国连锁防水维修品牌”,并留下了地址与电话预约维修。次日,两名维修师傅上门简单检查后,判定卫生间地面漏水,提出“钻孔注胶”的方案,口头说明“材料费每斤180元,用多少算多少”。当陈女士询问总价时,对方避而不答,仅表示“用不了多少胶”。陈女士心想既是品牌维修,应该可靠,便同意施工。

半小时后施工结束,维修师傅告知共用了30斤胶水,催促陈女士支付了4000元维修费。事后,陈女士发现诸多问题:地面做工粗糙、胶水气味刺鼻且无品牌与合格证、未提供发票或维修单据,施工前也未明示价格、预估用量及总价,严重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察觉可能受骗,陈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才得知该公司竟是一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空壳”公司。

陈女士深感愤慨,遂向我会投诉。经我会多方联系,平台客服回复称,因陈女士脱离平台私下转账,平台无法介入处理,建议报警。我会进一步与正规品牌防水维修公司核实,对方表示从未在该社交平台注册账号或授权任何服务。而“山寨”维修工虽口头承诺全额退款,却提出无理要求——必须将已施工的卫生间防水砸掉并发送视频才予退款。目前,陈女士已与正规公司接洽,准备重新进行防水维修。

近年来,北京、江苏等地已发生多起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遭遇“山寨”防水补漏被骗的案件。面对此类陷阱,消费者应如何防范?

律师说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韩佳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索赔。本案中,陈女士通过社交APP选择防水维修服务时,未核实维修公司资质,也未在施工前确认服务标准、工艺、质保、价格构成、用量及总价等关键信息,导致遭遇“山寨”维修。同时,因脱离平台私下转账,后续维权困难。建议消费者选择服务前,先核实经营者资质,明确约定服务标准、价格等核心条款,尽量在平台内交易,避免私下转账,全程保存广告截图、聊天记录、施工照片、票据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向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温馨提示:

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网络环境尚非完全纯净,假冒伪劣时有滋生,在选择维修等服务时,建议优先考虑正规实体店,或通过品牌官方网站查找联系方式,切勿轻信网络广告的夸大宣传。如遇骗局,请及时通过平台投诉举报功能反馈,并保留广告截图、聊天记录、施工照片等相关证据。若平台未予处理,可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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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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