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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鉴 • 法治护航│保健品真能助眠?警惕误导性营销!

发布时间:2025-06-16 17:00:51

编者按 在消费市场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更是消费者权益的基石。然而,部分商家忽视质量管理,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特别推出《维权案鉴·法治护航》栏目,旨在通过我会投诉办受理的真实案例的发布与解析,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警示商家严守质量底线、履行社会责任。

本栏目将精选典型投诉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在遭遇质量问题时不再迷茫,也让商家深刻认识到质量管理的严肃性与重要性。质量无小事,法治护民生。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栏目内容,积极反馈问题,共同为质量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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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睡眠健康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约有5亿人面临短期或长期睡眠问题,其中18岁及以上人群的睡眠困扰率为48.5%,45岁以上中老年群体的慢性失眠率更是高达70%。提升睡眠质量已成为不少中老年人改善生活品质迫切需求。

近日,我会接到北京市80岁的文女士投诉,称因长期受失眠困扰需依赖药物助眠,她在今年5月初接触了一款宣称“美国原装进口”的“长寿素”保健品。商家寄送的宣传手册中,列举了所谓“富人、政客服用后战胜疾病与失眠”的神奇案例,并声称该产品不仅能“治疗多种疾病”,还可“延年益寿”。文女士遂于5月20日在某平台上花费398元网购了两瓶同款产品。然而,服用后文女士发现产品不仅对改善睡眠毫无效果,反而引起身体不适并进一步影响睡眠。她立即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对方仅同意退还一瓶未开封的产品。平台客服介入后,也以“产品持有批号且无质量问题”为由,仅支持退还未开封的一瓶。文女士强调,下单前曾咨询商家后台客服,对方回信息明确承诺“绝对适合其失眠症状”、“有助于睡眠”、“对失眠者有效”“客户反馈效果极佳”且隐瞒产品可能引起的副作用,她认为商家存在明显的夸大功效和误导行为。经我会积极与平台方沟通,最终退款398元解决。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指出,部分消费者对进口产品信息掌握有限,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此点,在营销过程中刻意夸大产品功效,或故意模糊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将普通产品包装成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如改善失眠)功效的“神药”。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需明确,保健食品无法替代药物治疗失眠问题,任何宣称保健品能治病、防病的行为,均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此外,对于虚假宣传问题,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温馨提示:

我会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保健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建议老年消费者切勿轻信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务必对产品功效宣传保持理性判断。如遇重度失眠,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寻求专业诊疗。购买国产保健食品前,建议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进入“服务”->“我要查”->“特殊食品信息查询”,查验该保健食品是否具有国家批准的“蓝帽子”专用标志。购买进口保健食品前,建议登录中国进口商品信息平台官网进行查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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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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