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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说法│网购商品包装盒遗失 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发布时间:2024-03-15 14:13:22

      编者按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治意识,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关键小事”,我会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维权•以‘诉’说法”专栏,选取典型的投诉案例,请律师说法,力争通过解剖一只“麻雀”,学会一条法规,掌握一个“武器”,给厂家商家一个提醒和忠告,给消费者一个温馨提示,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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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七天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网上购物没有了后顾之忧,退换货现象也因此成为网购的“家常便饭”。但消费者也常遇到网购商品因扔了包装盒而导致退货难的问题。

近期,我会接到广东深圳市消费者陈先生的投诉,称于今年2月1日在某电商平台花3059元购买了一部手机,收到货后随手扔掉了包装盒和说明书,但新手机仅使用3天就出现了卡顿、死机和异响等问题,体验感很不好。陈先生遂联系电商平台客服申请了退货,上门取货的快递员要求陈先生标注没有包装盒和说明书,电商平台收到退回手机后未做任何处理。2月23日,陈先生接到平台客服电话,被告知因无包装盒和说明书,手机厂家不予处理。陈先生只好选择向我会投诉,经我会积极协调,陈先生很快收到了退款。

日常网购消费中,不少消费者都经历了网购商品因包装盒扔掉而被平台和商家不予退货的情况,进而引发纠纷,费时费力。那么,网购商品退货无包装盒,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律师说法: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关于退货商品是否“完好”的规定,包装盒并不在确定商品是否完好的范围(除非该包装具有不可替代性)。商家以无包装盒为由,不同意退货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中也没有无外包装盒商品不允许退换货的条款。商家或厂家自定“退货要有包装盒”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并非消费者必须遵守的规定。

      温馨提示

     消费者收到网购商品,该如何处理包装盒呢?对此,我会建议消费者要根据包装盒对退换货的影响程度而定。对一些商品而言,包装盒可能仅仅是保护商品的一种手段;而对另外一些商品而言,包装盒则是商品本身的一部分,比如手机、电脑、家电等电子产品,它们不仅易碎,而且外包装盒上可能还有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比如序列号、条形码等,如果丢失了包装盒,将无法提供这些信息,进而影响到退货退款的判断。因此,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最好先不要扔掉包装盒,妥善保留些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我会也建议广大商家注重销售细节,比如在商品包装上或网页上提醒消费者退换货需原包装盒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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