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及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经验发表交流活动举办
编者按:银发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老年消费者面对新领域、新产品时,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为切实守护银发群体消费权益,我会于今年全面启动“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专项行动,开通老年人消费投诉快速处理通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涉老消费侵权线索,着力破解老年朋友关心的质量与消费“关键小事”。我会投诉办公室将在官方微信、网...
时间:2026-09-08浏览:5次
发布时间:2026-10-29 16:22:22
编者按:银发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老年消费者面对新领域、新产品时,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为切实守护银发群体消费权益,我会于今年全面启动“守护银发消费”质量维权专项行动,开通老年人消费投诉快速处理通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涉老消费侵权线索,着力破解老年朋友关心的质量与消费“关键小事”。
我会投诉办公室将在官方微信、网站平台同步开设“守护银发消费·合规微课堂”专栏。专栏特邀专业律师以案释法,解读CCC认证新规与产品质量法定责任,既为经营者提供合规指引,也为银发消费者送上实用维权指南,切实增强老年群体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适老化消费环境。敬请持续关注。

近期,我会接到湖南省长沙市老人游先生的投诉。游先生于2025年7月通过网络花费68元,购买了一款深圳某公司生产的手机充电宝。使用不到半年,充电宝便偶尔出现接触不良、无法正常充电问题。游先生向商家反映后,对方竟回复称“是长沙天气太热导致的”。今年以来,充电宝无法充电的问题持续加重,外壳甚至出现鼓包。家人仔细检查后发现,该产品并未标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识。7月,游先生再次点击商家网页,页面显示“店铺已退店关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游先生遂向我会投诉。经我会积极与电商平台沟通,最终为游先生办理退货退款。
律师说法: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规中心主任韩佳律师指出,本案主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与产品质量法定责任等问题。《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应当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24年8月1日起,移动电源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游先生2025年7月购买时,该产品理应取得3C认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案涉充电宝出现接触不良、无法充电、外壳鼓包等情况,已丧失基本使用性能,甚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应属产品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亦赋予消费者相应权利。本案提醒消费者,选购充电宝务必认准3C认证标志,警惕来源不明、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经营者亦应引以为戒,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产品质量法定义务。
温馨提示:
我会建议消费者选购充电宝时,务必认准3C标志,并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输入3C证书编号查验真伪及有效性。自2026年3月1日起,新获证的充电宝还需加印3C认证追溯二维码,实现信息可查、真伪可溯。优先选择线下正规商场或线上品牌官方旗舰店购买合规充电宝,切勿在社交平台、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来源不明的“尾货”“机场扣压”等充电宝,此类产品多无3C认证,安全隐患极大。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宣称“工厂直供”“内部渠道”的产品,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会服务热线&投诉热线:
010—63155315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张洪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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